1、GJB9001C条款8.4.1规定了组织对外部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控制的总要求。主要包括:
(1)确定外部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对象和范围;
(2)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、选择、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要求;
(3)对外部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控制,包括对采购、外包过程和外部提供的服务的控制。
(4)外部供方虽然不是组织的组成部分,但是其承担组织的部分过程、产品和服务,应在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范围之内。在下列情况下,组织应建立对外部供方的控制过程,确定对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控制要求,包括:
1)外部供方的产品和服务直接构成组织自身的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。如∶舰船武器装备中,舰载雷达、通信、导航等舰载设备,以及舰船交付时,对舰员提供的舰载雷达设备、通信设备、导航设备的实操培训服务等;
2)外部供方代表组织直接将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顾客。如∶承担某舰载设术服务等;
3)组织决定由外部供方提供的过程或部分过程。如∶委托供方进行检验试验、理化分析、计量检定、设备维修、人才招聘等。
2、组织应基于外部供方按照要求提供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能力,确定并实施外部供方的评价、选择、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,在评价、选择、及再评价供方时,应有效的识别并控制风险,如∶供方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在技术、进度、经济等方面的风险及其严重程度。对于需要实施控制的风险,按 8.1 节的要求实施风险管理。
3、制订选择、评价、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时,按照《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》、GJB1404-1992《器材供应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评定》,以及相关法规等要求,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∶
(1)装备承制资格,质量管理体系资质等质量保证能力情况;
(2)供方产品功能、性能满足要求的情况,以及产品质量、价格;
(3)供方交付和售后服务情况;
(4)供方履约能力及有关的财务经济状况;
(5)供方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方面的顾客满意程度等绩效评价结果;
(6)对来自供方其他顾客的意见或经销商的销售信息进行评估的结果;
(7)供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及社会信誉等。
4、依据对外部供方的评价结果,编制合格供方名录,作为选择外部供方和采购(外包)的依据。合格供方名录应明确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范围。
5、当在合格供方名录之外选择供方时,应按组织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(应符合组织制定的选择、评价、绩效监视和再评价的准则)。
6、应邀请顾客参加其关注的外部供方的评价和选择。
7、保留相关成文信息,包括∶
(1)确定并实施的外部供方的评价、选择、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准则;
(2)合格供方名录;
(3)在合格供方名录外选择供方的审批记录;
(4)外部供方及其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的有关风险的识别等记录。
8、应要求外部供方对其直接和次级外部供方,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,确保提供的过程、产品和服务满足组织的要求。